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北京文**有限公司(简称文**司)、通用**限公司(简称通**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权纠纷一案中,叶*龙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2元,由叶**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济南金**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海**(北京**限公司等诉普若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诉北京合**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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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良**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崔**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来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