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华正顺通**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华**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石民(商)初字第98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易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1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华正顺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华正顺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刘**发现被执行人华正顺通**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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