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南通九鼎**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被告南通**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公司与南**公司签订《卫生间隔断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三**公司为南**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金隅万科商场项目制作9005LN抗倍特隔断和小便斗隔板并进行安装,双方之间应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公司与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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