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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之与国家卫生**合作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之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卫生**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270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国**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国**中心拥有前毛家湾四号房屋所有权,2010年7月,国**中心发现该房屋被卢*之占用。国**中心让其将房屋退还,卢*之拒绝接受,故国**中心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卢*之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四号的房屋腾退给国**中心,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卢*之向国**中心支付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向卢**送达起诉状后,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卢**的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本案的诉争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四号,该房产在一审法院辖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卢*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卢*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涉案房屋是卢*之和他人租赁取得,来源合法,没有侵占事实,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同时,卢*之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本案应由卢*之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卢*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国**中心对于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际交流中心以卢*之占有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之腾退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故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返还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北京**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国**中心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卢*之主张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卢*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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