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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北京长子**场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子营玉鑫农副**限公司、被上诉人董**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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