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子营玉鑫农副**限公司、被上诉人董**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