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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有限公司与上海曾扬五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曾扬五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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