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上如因与被申请人程**、南**、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一审原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名字为华**,并不曾使用“华成”作为姓名。同时卷中无任何“华成”的身份信息,大兴法院裁定申请人为“华成”无任何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执行庭法官与华**的谈话笔录中,华**自认“华成”系其曾用名。根据现有的事实及证据,“华成”即华**,“华成”是华**的曾用名,华**的再审申请缺乏证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上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华上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