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恒达**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恒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司之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

恒**司诉称,2008年5月6日,我公司与大**司签署建设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分包北京市**景小区改造工程中通风空调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23万元。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待甲方付款后,一次性支付总价款的95%,另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后7日内支付。后我公司向大**司索要该工程款时,大**司以甲方未付款为由一拖再拖。2014年5月,我公司再次索要,大**司为我公司开具一张7万元的支票,但我公司承兑时,因该账户资金不足,被银行退回。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大**司立即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共计23万元;2、诉讼费用由大**司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大**司(承包人)与恒**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为都市网景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23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待甲方付款后,一次性支付总价款的95%,5%的质保金在竣工一年后7日内支付。恒**司主张该公司完成了50万余元的工程量,但大**司一直未予该公司结算,现恒**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23万元主张工程款。恒**司另主张大**司曾向其交付7万元工程款的转账支票,但因存款不足被退票,大**司现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另,大**司虽未到庭应诉答辩,但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认可恒**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此外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客户回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恒**司主张大**司拖欠其工程款23万元,大**司对该工程款金额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恒**司要求大**司支付工程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大**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大**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恒达**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三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北京恒达**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北京大**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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