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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陈**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陈**与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张**,被告陈**委托代理人魏*、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四原告诉称:原、被告之父陈**于2007年7月27日去世,原、被告之母张**于2005年9月16日去世。陈**、张**二人遗有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号楼×门×××号房屋一处,登记在陈**名下。现原告起诉要求陈**名下坐落于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号楼×门×××号房屋由原告陈**一人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身份关系属实。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涉案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父陈**于2007年7月27日去世,原、被告之母张**于2005年9月16日去世。陈**、张**二人遗有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号楼×门×××号房屋一处,登记在陈**名下。陈**、张**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诉讼中,陈**、陈**、陈**三人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陈**。陈**以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屋。被告则否认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依法平均继承。

另查,被继承人自1997年起住到养老院,直至去世一直在养老院居住。诉讼中原告陈**出示部分被继承人生前的住院、医疗费凭证,表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陈**不予认可,并表示子女均支付了赡养费,不存在谁多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关于诉争房产,陈**、陈**均表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现双方当事人在诉争房屋应否由陈**全部继承问题上,各执一词,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陈**、张**二人未留有遗嘱,其所遗房屋应依法进行法定继承。现陈**、陈**、陈**三人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陈**的意见,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原告陈**主张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就本案查明情况而言,本院无法认定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陈**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6名下的坐落于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号楼×门×××号房屋由原告陈**和被告陈**共同继承并所有,其中原告陈**占房屋份额的百分之八十,被告陈**占房屋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负担2320元,被告陈**负担58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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