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岗诉被告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朱**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岗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3月14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租赁站称有急事,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邢*飞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邢*飞向孔**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孔**叁万元整(30000元)”。邢*飞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邢*飞向孔**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孔**要求邢*飞偿还借款并无不当,邢*飞应向孔**偿还借款3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偿还原告孔**借款本金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