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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付**、王**、张*及中国平安**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张**系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内居住在城市的事实是基于伪造的证据得出,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二)原一审、二审法院在张**系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内居住在城市这一错误事实基础上,根据《2015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及标准》城镇居民条款计算赔偿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与矫*刚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应由矫*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矫*刚是履行银**公司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银**公司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因**公司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故依照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该损失应先由平安北分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支付部分应由银**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银**公司主张该公司在承担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张**等人已在诉讼中提供了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派出所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张**经常生活地在城镇,且其本人已脱离了农业生产,银**公司对此虽持有异议,但并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两审法院对银**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对于各项赔偿事项及数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银**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银建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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