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乔庄实海铝塑门窗销售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乔庄实海铝塑门窗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乔庄实海铝塑门窗销售部负担六百七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六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乔庄实海铝塑门窗销售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