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人**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与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人**公司以被**一公司已给付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九十三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四百九十三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