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来与被告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来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鲁*来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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