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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与何*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郜**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郜**与何*自愿和解,何*同意补偿郜**20000元并自愿放弃原判中判令郜**返还的50000元。何*业已当庭赔付履行完毕。上诉人郜**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何*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郜振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郜振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郜**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何*负担989元(已交纳),由郜**负担5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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