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被告王**、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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