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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贾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X与贾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X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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