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以与被上诉人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