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罗**、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兴**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祥**有限公司、胡**、北京**有限公司、金*、姜尚学、西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担任审判长,法官郭*、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西*在本院审理期间陈述其没有为北京祥**有限公司出具过本案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由于西*因故未能参加本案第一审程序,而对西*的陈述意见的认定关系到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鉴于二审中出现的该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