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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