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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我和刘*于2002年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2日生育儿子K×,于2004年8月31日生育一女C×。双方名下还有一子邢**。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自2012年10月分居至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子K×和婚生女C×、邢**由我抚养,刘*自双方离婚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按照每月7453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儿子K×的抚养费,刘*自双方离婚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按照每月7453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女儿C×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K×由我抚养,婚生女C×由邢**抚养,不同意邢**主张的抚养费数额。邢×2不是我和邢**所生子女。双方在澳大利亚购买了一套房屋,已由邢**出售,要求分割售房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邢**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子K×、婚生女C×、邢**由原告邢**抚养,被告刘*每月支付K×抚育费二千五百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刘*每月支付婚生女C×抚育费二千五百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均于每月五号前支付当月抚育费,邢**的抚育费由原告邢*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邢×1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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