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锐互动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6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新锐网络公司、新锐信息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锐网络公司、新锐信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新**有限公司、新锐互动信息技术(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新**有限公司、新锐互动信息技术(北**限公司各负担五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