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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八十五元,由张**负担五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王**、李*连带负担一千一百五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二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一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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