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八十五元,由张**负担五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王**、李*连带负担一千一百五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二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一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