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北京遥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远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宋*,被告遥远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钱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通过十三**村村委会介绍,到遥**公司上班,岗位是园林管理员,每月工资1040元。我于2014年7月1日入职,工作至2015年6月30日。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我缴纳社保,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应赔偿我的损失。故起诉,要求遥**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72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6879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遥远贝**司辩称:

一、我公司与杨**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务派遣关系。杨**已过退休年龄,根本无劳动关系可言。事实上杨**是通过十三**村村委会(以下称村委会)派遣,到我公司上班,应由村委会和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之缴纳社保。2011年7月,万**委会为了解决当地村民的就业问题,由十三陵镇政府和昌平区政府出面与我公司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自2011年7月起,每年由村委会指派15位村民到我公司从事劳务工作,人员由村委会自主选择,每年更换人选一次。为了方便,村委会委托我公司将劳务费直接发放给15位村民。我公司为了支持村委会、十三陵镇政府和区政府的工作,支援当地建设,保证当地和谐稳定发展,在没有用工需求,不招工、不用工的情况下,勉为其难的接受了村委会、十三陵镇政府和区政府的提议。我公司完全是被动接收并且必须录用这些人员,而这些人员是男是女、年龄状况如何等等这些信息,我公司都无法选择,必须照单全收,岗位更是为了配合安置这些村民而临时设置的。杨**在我公司上班期间,不执行我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我公司和杨**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村委会派至我公司的村民,是由村民和村委会自己确定的一个队长“温尚生”进行管理,由这个队长对他们具体分派工作,无论村民出现任何状况或者是有任何要求,都是由村民自己选的队长和村委会出面调停和解决。

二、杨**已界退休年龄,我公司用工是不会聘用这样年龄段人员的。哪个公司在招工时都需要通过面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履行招工手续,而我公司完全是在没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被动接收村委会派来的村民。在杨**来公司前,我们甚至连面都没见过。

三、我公司对杨**为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到我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杨**每天工作4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法定节假日均休息。即便认定我公司与杨**存在劳动关系,也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我公司的权益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和支持,我公司的付出应该得到认可。我公司在没有用工需求、不招工的情况下,每年仍需要花费几十万元的劳务费用,只为支持当地建设,支持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的工作,帮助当地村民改善现有生活条件,这是作为一个企业对社会的回馈。杨**的诉讼请求完全是无理要求,希望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系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万娘坟村(以下简称万娘坟村)村民。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杨**由万娘**委员会安排到遥远贝**司担任园林管理员。杨**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上午上班4小时,每月工资标准为1040元,遥远贝**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杨**发放工资。

2001年3月,遥**公司与万娘**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遥**公司租赁万娘**委员会荒地,租赁期限为五十年。2011年7月,万娘**委员会为解决村民就业问题,与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每年由万娘**委员会派遣15位村民到遥**公司从事劳务工作,被派遣人员名单由村民委员会每年在村民中轮流确定,村民委员会委托遥**公司将劳务费直接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杨*旺系2014年7月1日被派遣人员之一。

2015年10月,杨**向北京市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10月13日,昌**裁委作出京劳人仲不字(2015)第1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杨**已逾60岁,决定对杨**的申请不予受理。当日,杨**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京劳人仲不字(2015)第1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万娘**委员会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工资及劳务发放明细表、员工打卡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果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杨*旺到遥远贝**司工作系根据杨*旺所属村民组织的安排,遥远贝**司接收杨*旺到该公司工作系为因租赁杨*旺所属村民组织集体土地后协助该组织解决村民就业,杨*旺虽然事实上在遥远贝**司工作并领取了劳动报酬,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基于相互之间直接建立的劳动关系,故杨*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的各项劳动争议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