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限公司第一销售部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平等11人诉大通县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华**有限公司与中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银保**中心支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冯**、冯**、冯**因诉乐山市**中区分局、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监督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西宁市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而不都与西宁市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西宁市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西宁市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