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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西宁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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