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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中心支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保**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保**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银**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银**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银**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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