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曹**以其与金联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曹**撤回上诉,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二千六百零三元,由金联合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九十六元,由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