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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曹**以其与赵**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曹**撤回上诉,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一千六百四十八元,由赵**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二元,由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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