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北京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北京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北京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