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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李**、北京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北京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李**、北京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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