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发**限公司开平支行因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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