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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投资(北京**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投资(北京**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北京清**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2015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27日原告万*投资(北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0元{原告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在(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案件中已预交},减半收取145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在(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案件中已预交},合计19575元,由原告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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