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2年6月4日,北京**屋管理局针对张**与北京天**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针对上述裁决书,原告张**在2012年已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二审终审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张**与北京天**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法律纠纷在其起诉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案件中已经得以解决。上述裁决书及裁决书所依据的前置性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文件的合法性问题都予以了审查。原告张**在上述裁决纠纷案件已经结案之后,于2015年6月25日又针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的前置文件—《(2005)规(西)地字0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