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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融投**责任公司与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解除对被告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及解除对担保人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或北京清尚**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告北京清尚**司银川分公司或北京清**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开户行:新疆某银行营业部,单位名称: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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