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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有限公司与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北京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4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万融投资(北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钟**,原审被告北京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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