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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北京市**阳分局(以下简称朝**分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涉案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第69号告知书,《告知书》中称“经核实相关情况”,原告不知被告核实的证据及依据是什么。被告认可其有职责,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应当公开的范围。被告是在找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拒绝依法行政。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第69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依法提供“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公室与乙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岗上村194号李**”签订协议书的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原告针对被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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