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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与被申请人中矿宏业锦泰**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宏**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贺**申请再审称: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看,贺**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理由充分,应当予以认定。中矿宏**司在与贺**签订《协议书》时,未告知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承诺可以永久使用,导致贺**误认为涉案车位为产权车位,构成重大误解。由于《协议书》是中矿宏**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未与贺**协商,《协议书》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为无效约定,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中**公司与贺**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中**公司提供的车位是使用权,贺**主张其签订协议时误以为是产权车位,构成重大误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协议书》相关条款遵循了公平原则,并不存在免除和限制中**公司责任的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适用情形,贺**主张《协议书》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贺**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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