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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