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北京首**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物业)、肖**、肖**、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诉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3楼2单元4号房屋为我父亲肖**承租的公房,出租方为首华物业。肖**于2011年7月28日去世,母亲齐雪伶于2012年4月23日去世。肖**与父母一直生活居住在上述房屋,肖**的户口也落在上述房屋内,肖**、肖**、肖**并未在此居住,肖**也一直赡养父母,房屋的租金也实际一直由肖**交纳。故原承租人去世后,肖**是上述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与首华物业建立了实际承租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3楼2单元4号房屋归肖**居住使用;2、要求确认肖**与首华物业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并判令首华物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3楼2单元4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肖**。

被告辩称

肖**辩称:不同意肖**的全部诉讼请求,肖**起诉状上写的与事实不符,我父母在世期间一直是肖**、肖**、肖**在照顾,肖**身体不好,也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扶养和赡养老人的条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肖**不符合与原户主在同一房屋内两年以上的条件,肖**的户口是我父亲去世以后才迁进来的。我父亲去世以后,母亲身体有病,是我与我妹妹陪着照顾,我母亲去世以后,在2012年肖**强行进入诉争房屋居住,并自行换了锁。我认为诉争房屋是我父母的,不同意肖**的观点。

肖**辩称:不同意肖**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我父母生前一直不同意肖**的户口迁进诉争房屋中,是我父母去世后才强行迁进来的,而且是肖**长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户口也一直在此处。我也认为房屋是父母的,即便是要确认归谁所有,我们也同意归肖**。

肖**辩称:不同意肖**的全部诉讼请求,我的意见与肖**、肖**一致。房屋的承租人是我父亲肖**,与肖**无关,肖**也没有变更的资格,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首华物业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肖**与齐雪伶系夫妻,二人于1950年结婚,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肖**、肖**、肖**、肖**。肖**于2011年7月28日去世,齐雪伶于2012年4月23日去世。肖**(承租人)于2000年6月30日与房管一公司和平里处(出租人)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3楼2单元4号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该房屋出租人变更为首华物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3楼2单元4号房屋原承租人系肖**,现肖**已经去世,上述房屋由谁继续承租显然应由出租方确定,由谁居住之问题亦应由出租方确定,法院无权强制缔约,肖**之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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