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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