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纬公司)、北京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王*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纬公司、源**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王**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孙*、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