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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吴*、吴**与被申请人全智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吴*、吴*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我们在房屋过户时间之前就已将涉案房屋与案外人进行了网签是错误的。全智嵘与我们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知我们与案外人在之前就已有一份购房合同的存在,其并非毫不知情,且全智嵘当时还同意支付我们与案外人解除购房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和中介费5.5万元。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我们在收取全智嵘定金后不履行约定义务是错误的。事实上是双方在得知房屋已被他人网签后就该合同的履行另行达成了口头协议,且为防止全智嵘产生损失,我们还积极将定金60万元全额返还,并约定立即与案外人进行诉讼解除网签,并在网签解除后依然以原合同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全智嵘。但由于2013年3月31日“国五条”的出台,导致税费的增加,全智嵘因不愿负担增加的税费,不但拒绝履行原购房合同,并向我们主张赔偿双倍定金。3.对于与案外人网签的合同不是我们亲自所为,并且就如何解除与案外人网签的问题,我们与全智嵘还进行了协商,全智嵘始终愿意等待我们与案外人解除网签后继续购买诉争房屋,全智嵘还称可以找建委的人帮助解除该网签,后未能解除,其又建议我们通过诉讼解除与案外人的网签。“国五条”出台后,全智嵘改变原意,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又判决我们给付双倍定金,我们因无力给付,在此情况下,我们与案外人达成了和解,追认了与案外人网签合同的效力,由于当时着急达成协议,故我们将屋内物品一并卖与案外人,售房价格比原来多20万元。(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忽略了本案的事实,单一片面运用“定金罚则”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程序有误,应当传唤证人未予传唤。还有,二审法官对待判决书态度不严谨,出现明显错误,将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写入本案,使判决有失公信力。综上,吴**、吴*、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全智嵘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全智嵘与吴**、吴*、吴*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之前,吴**、吴*、吴*已经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进行了网签,无法再与全智嵘继续履行过户手续,一、二审判决认定吴**、吴*、吴*存在违约行为正确。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二审法院判决吴**、吴*、吴*在返还全智嵘60万元定金后,另行给付60万元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吴**、吴*、吴*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吴**、吴*、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吴*、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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