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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花店与中国联合**京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北京**花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北京**花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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