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华成花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北京**花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北京**花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