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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顺义区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河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3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984年刘家河村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2003年村委会把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出租流转,本组织成员享有每年相应份额的土地收益金。刘**委会以申请人在校读书不属于本村村民为由,克扣相应份额的土地收益金,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家庭承包地出租土地收益金544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刘**委会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本村村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有权处分其管理的财产。本案中,刘**主张的土地收益金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问题,属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的行为所发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起诉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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