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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京金融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京金融街支行与被告周*、李*、北京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的(2005)西*初字第1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5)西*初字第1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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