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京金融街支行与被告周*、李*、北京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的(2005)西*初字第1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5)西*初字第1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