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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缺乏正当性,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恳请北京**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海力**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林**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认为本案在不排除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不宜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驳回林**对海力**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林**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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