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红**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北京市红**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7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