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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陈**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诉称,我与陈**于2012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其租住我位于北京市**民大学静园×号楼×单元39号房屋(以下简称39号房屋),合同租期3年,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第一年租金6200元、第二、三年租金6600元,按季度支付。2013年6月应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时,陈**以资金匮乏,周转不开为由仅支付2600元,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从2013年10月起双方协议租金每月7000元,但陈**一直未付全款。2012年12月我因发现陈**群租房,告知其不再继续租房,要求立即退房,但其以各种理由拖欠,直到2014年5月中旬才退房。这期间零散付房租5次,共计6600元。陈**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拖欠房租81900元,水电煤气费合计9292.75元,减去6200元房租押金,实欠85000元。2014年9月21日,陈**写下欠条,承认欠我房租85000元,2015年2月1日偿还,但至今未兑现,故请求法院判令陈**立即支付我房屋租金8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陈**辩称,欠款85000元属实,我方同意支付,但要求分期付款一年半内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与陈**于2012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将39号房屋出租给陈**、周*,合同租期3年,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第一年租金6200元每月、第二、三年租金6600元每月,按季度支付。2014年5月15日陈**退还房屋,2014年9月21日,陈**向刘**出具欠条,载明欠刘**人民大学静园1#39号房租金85000元整,于2015年2月1日偿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刘**主张陈**立即返还拖欠租金85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八万五千元。

如果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刘**已预交),由陈**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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