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诉被告张**、被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平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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