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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凤诉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经查,被告购买原告的板材、电线、电缆、油漆等装修材料,共计拖欠原告材料款659808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6598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给付原告金**材料款659808元,逾期付款利息5万元,合计709808元,此款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59808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要求被告于违约第二日一次性给付全部款项。

三、原告同意被告用其在霸州市纯K欢乐主题KTV歌厅21%的合伙份额作为担保。

四、案件受理费5199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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